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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文章来源:1 发布时间:2017.07.12 10:58 浏览次数:947 分享

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一、期货交易客体

关于期货交易的客体,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至今尚无统一的结论。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主要包括商品买卖说、合约买卖说和折中论。

(一) 商品买卖说

所谓商品买卖说,是指期货交易的客体是商品本身,即期货商品,包括未来交收的货物、外汇、利率、股票指数等。期货交易就是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订立标准化合约进行期货商品买卖的行为。期货合约是高度标准化的远期双务合同,合同的标的是给付行为,因此,“期货交易人下单买进或者卖出期货的行为,相当于现货交易中订立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对于价格条款的确定,就相当于期货交易者就整个期货合同达成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期货结算机构是期货交易的保证人,它为合同双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商品买卖说的缺陷:首先,它没有很好的反映期货交易的本质,在期货市场中,大部分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或者是为了博取价格波动的差额收益,很少有人愿意参与商品的实物交割,而是在到期前都以对冲的形式了结合约。对冲的意思是说买进期货合约的人,在合约到期前会将期货合约卖掉;而卖出期货合约的人,在合约到期前会买进期货合约来平仓。其次,商品买卖说与《合同法》及合同法理论不符。期货交易方每次买入或卖出期货均相当于与不同的交易方订立新的期货合同,在解释对冲平仓交易时,就会出现交易人用与甲订立的期货合同跟与乙订立的期货合同抵销的情况。而合同法理论中,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均要求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所以商品买卖学说无法解释对冲平仓现象。

(二) 合约买卖说

所谓合约买卖说,其认为期货交易就是期货合约的买卖,期货就是以特定价格买卖在将来某一确定时间交割的货品的合同,是期货合约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期货交易就是在专门的场所对期货合约的竞价买卖。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期货交易的客体,也是期货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约买卖说的缺陷在于没有回答“第一份被转让的期货合约从哪来”?期货交易的卖方第一次进入市场时,手中并没有期货合约,他是如何卖出第一份合约的?而且这一学说也未对期货合约标的与期货交易标的之间的关系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

(三) 折衷说

在上述两种主流观点中,又有批判观点认为由于二者皆有缺陷,所以在此基础上又有学者提出了“折衷说”。甚至“折衷说”又被进一步分为“传统折衷说”和“新的折衷说”。折衷说为弥补以上两说的缺陷,采取了灵活的态度。

“传统拆衷”说认为,第一张被转移的期货合同是合同双方买卖期货商品的合同,买卖双方拥有的是一种将来债权和债务。此合同之后的所有对冲平仓操作,均可看作是此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新的折衷说”认为,期货交易并非是某一类型的标准化的购销合同,并非只是一个层次上的合意,并非是一始贯终的。期货交易不是非“买卖商品”便是“买卖合约”,而是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达成的合同,该合同的标的是交易者与结算所达成中介合同的行为,中介合同确立了交易者在未来以标准合约为范式而成立买卖合同的缔约权利和缔约义务”。

目前,合约买卖说是我国期货理论遵循的学说,不仅得到立法机构的认同,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定义。

二、期货交易目的之套期保值、投机与套利

如前所述,因为期货交易客体的变化,期货交易已经脱离了传统的、以转移商品所有权为宗旨的商事交易目的,使得它的目的相对复杂且明显不同。但,正如期货交易产生于现货远期交易一样,期货交易最初始的目的是规避远期价格风险。

不论期货市场经过怎样的发展和演绎,进行规避风险一直是期货交易的核心目的所在。也正因为这一核心目的的存在,期货市场才会产生并快速发展;正因为期货市场的存在,才吸引许多交易者进场参与,而不论投资者还是投机者。期货交易目的主要分为三种,分别为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

(一) 套期保值

所谓套期保值(hedge),是指为了避免现货市场上的价格风险而采取在期货市场上与现货市场上方向相反的买卖行为。即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约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套期保值有两种形式,即空头套期保值和多头套期保值。所谓空头套期保值,就是在现货市场上买进而在期货市场上卖出的交易行为。所谓多头套期保值,是指在现货市场上卖出而在期货市场上买进的交易行为。

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套期保值的基本特征是,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同一种类的商品同时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即在买进或卖出实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经过一段时间,当价格变动使现货买卖上出现的盈亏时,可由期货交易上的亏盈得到抵消或弥补。从而在“现”与“期”之间、近期和远期之间建立一种对冲机制,以使价格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期货市场毕竟是不同于现货市场的独立市场,它还会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因而期货价格的波动时间与波动幅度不一定与现货价格完全一致;加之期货市场上有规定的交易单位,两个市场操作的数量往往不尽相等,这些就意味着套期保值在冲销盈亏时,还有可能获得额外的利润或亏损。

(二) 投机

所谓投机(speculate),是指以预测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趋势,甘愿利用自己的资金承担风险,进行买进或卖出的期货交易,以期从价格波动中获取收益的行为。期货投机纯粹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以甘于承担风险为特征,并主要着眼于价格变化上,主要利用价格波动的时机在期货交易中获利,有时也可能利用不对称的信息。

投机与套期保值恰好相反,投机不是避免风险,而是接受或利用风险。投机不是要尽量减少损失,而是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期货价格的不断变动恰好为投机者追求利润提供了机会,创造了条件。因此,期货投机行为,是在期货市场上以获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

投机者根据自己对期货价格走势的判断,作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如果这种判断与市场价格走势相同,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可获取投机利润;如果判断与价格走势相反,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承担投机损失。由于投机的目的是赚取差价收益,所以,投机者一般只是平仓了结持有的期货合约,而不进行实物交割。

从广义上说,投机交易又可以分为两种,即价差投机和套利交易。狭义上的投机则指价差投机。

所谓价差投机,是指投机者通过对价格的预期,在认为价格上升时买进、价格下跌时卖出,然后待有利时机再卖出或买进原期货合约,以获取利润的活动。而套利交易是期货投机交易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利用期货市场中不同月份、不同市场、不同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差,同时买入和卖出不同种类的期货合约,来获取利润。使期货市场的套利交易成为可能。

(三) 套利

所谓套利(spreads),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者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者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在价差发生有利变化而获利的交易行为。也即买入一种期货合约的同时卖出另一种不同的期货合约,这里的期货合约既可以是同一期货品种的不同交割月份,也可以是相互关联的两种不同商品,还可以是不同期货市场的同种商品。

因此,套利一般又被分为跨期套利、跨市套利和跨品种套利。所谓跨期套利,是指买卖同一市场同种商品不同到期月份的期货合约,利用不同到期月份合约的价差变动来获利的套利模式。所谓跨市场套利,是指在某一期货市场买入(卖出)某一月份商品期货合约的同时在另一市场卖出(买入)同种合约以期在有利时机对冲获利了结的方式。所谓跨品种套利,是指利用两种不同的但相互关联的商品之间的价格变动进行套期图利。即买入某种商品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同时卖出另一相互关联商品相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

套利交易目前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主要交易手段,由于其风险相对较小,国际上绝大多数大型基金均主要采用套利或部分套利的方式参与期货或期权市场的交易,套利交易已经成为一些大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有效手段。

套利者买进自认为价格被市场低估的期货合约,同时卖出自认为价格被市场高估的期货合约。如果价格的变动方向与当初的预测相一致;即买进的期货合约价格走高,卖出的期货合约价格走低,那么投资者可从两合约价格间的关系变动中获利。反之,套利者就有损失。

(四) 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三者之间的异同

套期保值、投机、套利作为期货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有着相同的特点。首先,三者都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期货市场的作用相辅相成;其次,都必须依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来确定交易的方向;第三,三者选择买卖时机的方法及操作手法基本相同。

但三者又有一定区别:第一,交易目的不同,套期保值的目的是回避现货市场价格风险;投机目的是赚取风险利润;套利则是获取较为稳定的价差收益。第二,承担的风险不同,套期保值承担的风险最小,套利次之,投机最大。保值量超过正常的产量或消费量就是投机,跨期套利、跨市套利如果伴随着现货交易,则也可以当作保值交易。

三、期货交易的特点

期货交易是在商品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通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形式,尤其以组织化、标准化、集中化的特点最凸显,以下分别叙述它的主要特点:

1. 期货不是货

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并规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收某一商品或金融资产的合约。

2. 标准化交易

期货交易是一种标准化交易。标准化指的是在期货交易过程中除合约价格外,期货合约所有条款都是预先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这是期货的一个重要特征。

3. 交易所内交易

期货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并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最终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完成。因此,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一般也不允许进行场外私下对冲交易。

4. 经纪商代理交易

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方能进场交易。那些在场外的广大客户若想参与期货交易,只能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所以,买方和卖方并不直接交易,也不直接见面,而是由场内经纪人代理所有买方和卖方在期货交易场内进行,交易者通过下达指令的方式进行授权。

5. 双向交易

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开端(称为买入建仓),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称为卖出建仓),使得交易方式十分灵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做多做空”。

6. 逐日盯市

期货交易实行逐日盯市制度,也称作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具体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期货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即在不同的交易者之间按照盈亏情况进行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者的结算准备金,旨在防范风险。

7. 对冲机制

在期货交易中大多数交易这并不是通过合约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来了结合约的,而是通过与建仓时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来解除履约责任,这就是对冲机制,它也增加了交易的灵活性。具体说就是买入建仓之后可以通过卖出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卖出建仓后可以通过买入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

8. 保证金杠杆交易

期货交易一般只需交纳5-10%的履约保证金就能完成数倍的合约交易。由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使之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宗的买卖。期货交易的杠杆机制使期货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

9. 统一结算

期货交易是由结算所或结算机构专门进行结算的。在交易所内达成的所有交易,交易双方之间都是互无关系的,只以结算所作为自己的交易对手,并最终由结算所或结算机构统一进行结算。

10. 高效率交易

期货交易采用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降低了交易成本;且期货交易又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规则,相比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效率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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