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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的法律性质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2 10:40 浏览次数:1029 分享

期货合约的法律性质

一、期货合约的法律涵义

以下列举一些具有一定法律涵义的表述形式。

列举一,期货合约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买卖承诺,合约双方必须在一个指定的未来日期,按指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种特定的金融工具。

列举二,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的对象,是通过期货交易所达成的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即同意在将来买卖某种商品的契约。

列举三,期货合约是买卖双方通过商品交易所签订的由商品交易所担保履行的法律凭证。

列举四,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定义,期货合约是在交易所达成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并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

列举五,《台湾期货交易法》中的定义,期货契约指当事人约定,于未来特定期间,依特定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买卖约定标的物,或于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之契约。

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则给出了这样的定义: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定义来看,不仅强调了期货合约的效力特征和标准化特征,也强调了合约的基本分类以及标的物细分,这个法律定义应当说是比较科学、系统的,也比较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期货理论。

二、期货合约的法律特征

期货不是货,而是一种合约,是一种将来必须履行的合约,它是在现货远期合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它具有一些与普通商事合同相类似的原始特征。但经过演变和发展,期货合约又具有一些独特的、自身的特征,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强制性的固化和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如下环节上的区别:

1、合约制订环节。期货交易所履行设计合约和安排合约上市的法定职责。合约的制订通常需要经过开发品种、设计条款、市场调研、统一制订和发布交易规则等步骤。期货合约的这一特征使其与普通商事合同相区别开来。在普通商事合同中,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制订的。

2、合约审批环节。期货合约的上市、修改和终止,均需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这也是强制性规定。在普通商事合同中,则不存在审批环节,虽有经过登记方能生效的特例,但审批作为前置程序与作为后置程序的登记,也略有不同。

3、合约谈判环节。正因为期货合约条款是标准化的,且所有参与交易当事人均是事先明知的,除成交价格以外不存在多轮的合意过程。在普通商事合同中,则每次交易都需双方重新签订合约,并可能经过多轮谈判完成合意过程。

4、交易方向环节。因为期货合约的双向交易机制,开仓既可以是买入合约、也可以是卖出合约,所以合约当事人的要约与承诺地位是变幻不定的,在此时是要约人,在彼时则可能是承诺人。在平仓时则由买方变为卖方,又由卖方变为买方。而在普通商事合同中,买方、卖方地位是固定不变的。

5、竞价成交环节。期货合约的标准化特征,使得成交价格是唯一经过交易双方合意达成的合约内容,合意过程是通过竞价完成的,从法律理论上说,期货交易各方竞价的过程便是要约与承诺的反复过程。在普通商事合同中,则一般采用协商议价的过程。

6、场内交易环节。期货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和私下的对冲。在普通商事合同中,交易场所则无需固定,更可以自主对冲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7、经纪代理环节。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方能进场交易。那些在场外的广大客户若想参与期货交易,只能委托期货经纪代理进行。在普通商事合同中,则不需经纪代理。

8、合约结算环节。期货交易中既有逐日结算也有合约终了结算,不论哪一种都由结算机构或结算部门集中、统一进行。在普通商事合同中,并不存在逐日结算,在合同终结的结算中也不需要统一进行。

9、合约交割环节。期货的实物交割是终结合约的方式之一,与传统的现货远期合约十分相似。虽然期货交易所规定了交割的规则和程序,但是期货交易中进行实物交割的只是很少量的一部分。而普通商事合同中,进行货品交割则是主要的终结方式。

10、合约担保环节——履约担保化。在交易所内达成的所有交易,交易双方之间并不知道交易对手是谁,也不需考虑对手的信用度和履约能力,因为保证合约的履行是交易所的职责所在。在普通商事合同中,合约不一定存在担保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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